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杭州**服饰公司电商主管,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工业园孟沙路6号C幢杭州**服饰公司担任电商主管期间,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约200万元归个人使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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