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设立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本市石碣镇西南工业区),并负责该公司的经营。2014年开始,**公司因为进项发票不足,何某某便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6%至9%的手续费,向陈某某控制的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向陈某某控制的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向陈某某控制的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1份,价税合计1783387.60元,税额共计259124.70元,均被何某某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

后何某某注销**公司,于2016年10月成立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丰公司),并继续通过陈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陈某某控制的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份, 价税合计2670302.07元,税额共计387992.63元。上述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何某某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

案发后,何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公司虚开的税额387992.63元,而**公司虚开的税额259124.70元尚未补缴。2018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647117.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和杰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