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3月17日沛县公安局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左某甲(已判刑)、左某乙(已开户)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韩某某(已判刑)控制的徐州**纺织有限公司、沛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其实际经营的武汉市**棉业经营部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061272.05元。以上税款已全部认证抵扣。
2.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左某甲的介绍,从武汉市何超农贸有限公司为韩某某的徐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15044.54元。以上税款已全部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会计凭证、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左某甲、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鹿存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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