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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行贿案)_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职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81********,汉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星江苑**栋**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8年7月18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2018年8月2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7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2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原在湖南省**公司上班,主要从事社保代缴一职,2016年4月湖南省已经暂停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的办理,其身边有些亲戚朋友有补缴养老保险的需求,2016年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威宁自治县**局征***股工作人员赵某甲(另案处理),两人经交流协商,以赵某甲帮忙违规办理一名外省籍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何某某给予赵某甲人民币5000元好处费的方式,请赵某甲违规帮助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赵某甲帮助何某某违规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共计366人,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多次给赵某甲好处费共计1825000元。何某某在帮助该366人违规代办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的过程中,获得违法犯罪所得80余万元。

案发后何某某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文件、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恺东 

  检察员:邓圣尧 

检察员:马渊 

               201919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卷、起诉卷一卷随案移送。

3.上缴的80万元违法犯罪所得暂扣在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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