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阿荣旗**镇**楼**单元**室。2010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2月5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阿荣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何某某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事先在网上下载了口罩、体温枪、营业执照等图片后,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用微信号“hu******”、“li******”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消息实施诈骗。采取收到被害人转账用于购买口罩款后即删除被害人微信好友、拒接电话的方式,共计诈骗所得人民币3530元。
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hu******”诈骗纪某某(微信名:你*****)450元、崔某甲(微信名:崔******)150元、王某甲(微信名:金*)440元、谭某某(微信名:原***)100元。合计人民币1140元;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li******”诈骗崔某乙(微信名:A******)2260元,诈骗微信名“帅***”130元。合计人民币2390元。
二、被告人何某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内实施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及生活物质的犯罪行为。
(一)实施入户盗窃事实:
1.2019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小天使幼儿园东南侧20米处苏某某家民房,将南侧的窗户及砂窗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一部手机、一件外套。案后,将旧手机以100元卖掉,外套被其丢弃。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二桥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胡同内李某甲家民房,将后屋窗户把手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三部老年旧手机。旧手机被其以30元卖掉。
3.2019年8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林业大厦南侧民房区王某乙家,将厨房后面窗户破坏进入室内,盗窃依波手表一块、金质转运珠一个。
(二)其他盗窃事实:
1.2019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某从窗户进入阿荣旗那吉镇东山大理石厂北侧孙某某家的民房中,盗窃一个粉色皮箱、床单被罩、U盘、声卡、剪刀、面膜等生活用品。皮箱和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何某某拿到自己住处,U盘、声卡被其丢弃。
2.2019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某从窗户进入阿荣旗那吉镇“李家大院”饭店北侧李某乙家的民房中,盗窃废弃旧手机5、6部手机。案后手机被其以120元钱卖掉。
3.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从窗户进入阿荣旗那吉镇福利路光明热力对面刘某某家的民房中,盗窃一块手表、现金100元。手表被其带回住处。
4.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从窗户进入阿荣旗那吉镇中央街红旗楼李某丙经营鑫波小酒馆,从店内盗窃一部灰色索尼笔记本电脑和几十元的零钱。笔记本电脑被其以300元卖掉。
5.2019年6、7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从窗户进入阿荣旗那吉镇中南小区西侧胡同姚某某家民房,盗窃两个银手镯、100元左右零钱。银手镯被其带回住处。
6.2019年6月至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老一中西侧胡同内,将马某某家民房门锁撬开进入屋内,盗窃一个银戒指、两个银项链。戒指和项链被其带回住处。
7.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中央街北中国石化加油站西侧新兴汽配胡同内,从窗户进入王某丙家民房实施盗窃,盗窃了一些生活杂物。
8.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小天使幼儿园东侧50米处,将赵某某家民房门锁砸开后进入屋内,盗窃两部旧的老年手机。被其以200元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纪某某、谭某某、崔某甲、王某甲、崔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指认现场笔录;5.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到案后如实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该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桂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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