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钟祥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5月30日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元月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2月,被害人黄某某之女陶某某为掩盖其挪用家里房屋装修款的事实,找被告人何某甲冒充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某圆谎。2019年4月,何某甲背着陶某某冒充周某某,先后两次分别骗取黄某某“装修款”人民币7000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全部挥霍。案发后,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何某丙、曹某某、陶某某等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二、贩卖毒品罪
2019年7月30日早上,被告人何某甲在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柏曼酒店”8505房间,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0颗,共计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果等物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5、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等****;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何某甲在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柏曼酒店”8505房间内,先后接待朋友刘某乙、刘建锋、张某某等人吸食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果、吸壶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记录、开房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童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携带麻果、甲基苯丙胺(冰毒)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柏曼酒店”8505房间吸食,次日上午被钟祥市公安局民警查获19.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果、冰毒等物证;2、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一)项;被告人何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被告人何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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