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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案发前系雅安市**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先行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2019年7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平在雅安市**办公室工作。期间,2018年7月11日,何平任职雅安市**研究室**。2019年1月19日,何平任职雅安市**办公室**。2019年6月13日,何平被雅安市**辞退。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平利用其任职雅安市**办公室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虚构自己能够帮忙获取雅安市雨城区**相关工程的事实,以缴纳合同保证金、协调打点经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杨某某、黄某等人共计131.8万元,并在获得所骗款项的极短时间内全部投入网络彩票平台输掉。其中:

1.2018年9月,被告人何平联系被害人韩某某,自称能够为其提供**工程,但需要20万元作为打点工程的活动经费,随后韩某某和被害人苟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二人共同出资13万元转账至何平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何平在9月28日、9月29日分多笔将该13万元转至网络彩票平台账户)。同年10月,何平再次联系韩某某,称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三个劳务资质且每个资质需缴纳20万元保证金,韩某某随后找到其舅子穆某某帮忙,在介绍何平和穆某某二人认识后,由穆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转账60万元至何平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何平在11月19日至11月21日将该60万元分多笔转至网络彩票平台账户)。

2019年初,何平向韩某某告知工程无法取得并承诺退款,先后于2019年1月和5月分别向穆某某出具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向韩某某、苟某某出具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期间2019年1月13日何平向穆某某归还了28万元,剩余部分承诺变卖房产后退钱,直至2019年5月20日,韩某某等人发现何平手机关机,微信已被拉黑,无法联系何平。至案发何平尚欠韩某某、苟某某、穆某某等人45万元

2.2018年7、8月,被告人何平联系李某某,自称能够为其提供**工程的弃土场经营权,但需要80万元的保证金,先期需要40万元。后李某某介绍被害人杨某某与何平认识后,杨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黄某甲、朱某某共同出资40万元先后于2018年10月12日、10月15日分两笔各20万元转账至何平提供的一张户名为“何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何某某收到该二笔款项当天即按照何平的要求转账至何平的农行卡,何平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10月13日将20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将20万元转至网络彩票平台账户)。从2019年初开始,杨某某等人发现**工程已开工遂通过李某某联系何平,何平一直以“工程没有问题让他们等着签合同”等理由拖延。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何平又以打点领导、做资料等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0.8万元。

因工程迟迟没有动静,杨某某等人找到何平要求退钱,2019年5月20日,何平自己制作了一张向杨某某转款40万元的虚假转账凭证截图发给杨某某,并微信告知杨某某24小时到账。杨某某等人于次日发现款项未到账,然后微信、电话均无法联系到何平。至案发尚欠杨某某等人50.8万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何平联系被害人黄某乙,自称能够取得**工程,但前期需要交纳40万元保证金,后黄某乙邀约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乙的哥哥)、简某某、邓某某共同出资40万元于2018年12月2日转账至何平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何平于2018年12月2日将40万均转入网络彩票平台账户),后又于2019年春节后以需打点送礼为由骗取黄某乙等人现金6万元。2019年春节后,黄某乙等人发现**工地已开工,多次催问何平工程进展情况,何平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黄某乙等人要求何平还钱,何平遂于2019年5月向黄某乙等人出具一张46万元的借条,并于5月13日归还黄某乙10万元,承诺5月21日再归还10万元,至2019年5月21日,黄某乙等人微信、电话均无法联系何平。至案发何平尚欠黄某乙等人36万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何平在未告知单位和家人的情况下,离开雅安前往云南,并关闭手机及将被害人等微信拉黑,致被害人等完全无法与其联络。2019年7月20日,何平搭乘出租车在云南省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被易武边境检查站查缉执勤人员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何平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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