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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出口旁边楼房**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末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隋某某MEME豆充值为由,骗取隋某某人民币5431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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