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出口旁边楼房**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末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隋某某MEME豆充值为由,骗取隋某某人民币5431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院印)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