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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合伙开网店售书为由,骗取赵某甲人民币254090元,案发前何某某返还给赵某甲人民币223800元,余款被其挥霍。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8670元;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4000,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2029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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