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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陈某某(身份证号:4415011982********),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广东省**市**区**街**号**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伪造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公章,伪造虚假的房屋购买合同与销售人员徐某某签订销售房屋合作协议,以销售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的位于**区**环的商品房为由,诈骗购房被害人10名,骗取购房款365万元;伪造太原**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合同,雇佣马某某等人,以销售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的位于**区**环的底商为由,诈骗购房被害人19名,骗取购房款320.5万元,共诈骗68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卢某甲于20l3年11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为其儿子卢某乙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现金29万元;

2、被害人潘某某于2013年10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现金23万元;

3、被害人李某甲于2014年7月在**1-1-2802室,通过销售人员李某乙为其儿子郭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30万元;

4、被害人黄某某于20l3年11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为其家属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购买商品房三套,被骗106万元;

5、被害人梁某某于2013年11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现金32万元;

6、被害人续某某于2013年11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现金29万元;

7、被害人史某甲于20l3年10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为其儿子史某乙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29万元;

8、被害人秦某甲于20l3年11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33万元;

9、被害人王某乙于2013年11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徐某某、李某某为蒙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现金35万元;

10、被害人郭某甲于20l4年9月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李某某为郭某乙购买商品房一套,被骗现金19万元;

11、被害人贾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12、被害人耿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在**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13、被害人郭某乙于2014年11月15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14、被害人高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在**交叉口**国际B座,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15、被害人樊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四套,被骗40万元;

16、被害人温某某于20l4年9月4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17、被害人任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9月30日在**交叉口**国际B座,分别通过销售人员购买底商二套,被骗17万元;

18、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19、被害人王某丁于20l4年10月19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20、被害人崔某某于2Ol4年10月15日在** 区**小区*单元**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以其妻子李某某的名义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21、被害人王某戊于2014年9月21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22、被害人张某甲于20l4年l1月29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23、被害人马某乙于2014年8月19日在**区**1-1-2802室,通过何某某购买底商四套;于2014年8月21日又在**交叉口**国际B座,通过何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共计42.5万元;

24、被害人岳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购买底商一套,于2015年2月3日又在**交叉口**国际B座,通过销售人员购买底商一套,被骗共计17万元;

25、被害人张某乙2014年11月30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张某某购买底商二套,被骗17万元;

26、被害人石某某于2 0 1 4年1 l月5日在**交叉口**国际B座,通过销售人员购买底商四套,被骗34万元;

27、被害人秦某乙于2014年9月14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张某某购买底商五套,被骗42.5万元;

28、被害人慕某某于2014年l1月18日在**区**1-1-**室,通过销售人员购买底商二套,被骗17万元;

29、被害人吴某某于2014年10月7日在**交叉口**国际B座,通过销售人员王某某购买底商一套,被骗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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