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坑**号,暂住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一出租屋。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害人邓某某以每吨5700元的价钱向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约12吨柴油。当晚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从云浮市罗定市**火车站附近的大油罐车装载了约9吨柴油到桂GA****号油罐车,后运输至本区**镇**村委一农田改造工地,行驶至罗定市往阳春市方向路边一加水点时,被告人何某某将约3吨水加到桂GA****号油罐车里冒充柴油(价值约17100元),致使被害人邓某某共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了约11.5吨的购买柴油费用共65493元。经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认定:送检的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VI0号)标准要求。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一次性赔偿70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诈骗公私财物约1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海彬
检察官助理:徐妙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