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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11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1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开始处对象。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谎称其父亲看病需要钱,让刘某某帮忙在校园平台贷款18000元,并承诺偿还本金及利息,何某某得款后,只偿还了一个月的利息便停止还款,刘某某多次联系何某某,何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且变更了电话号码,与刘某某失去联系。2017年4月份,刘某某才偿还了校园贷款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损失288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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