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住**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收取手续费,以刷单返利、借钱,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花呗、京东白条套现等名义,诈骗王某丁等3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5062.74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刷单返利、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牟某甲用支付宝、微信扫描户名“苏顺科”“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二维码和“拼多多”平台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25540元。
2、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王某甲用微信转账、支付宝扫二维码付款,骗其人民币3599元。
3、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牟某乙用手机银行、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34400元。
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被害人史某某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4000元。
5、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被害人杜某某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3200元。
6、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被害人庄某甲用微信转账,骗被其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被害人程某某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4000元;2019年8月8日,以信用卡提额、套现的名义,骗其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800元。被告人何某某共骗被害人程某某4800元。
8、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牟某丙用支付宝转账,骗其人民币1300元。
9、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试试二维码是否能用的名义,骗被害人施某某用支付宝扫“国美”“拼多多平台商户”“乃强”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8994元。
10、2019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帮助花呗套现的名义,骗被害人汉某某用支付宝扫描“国美”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4999元。
1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被害人张某某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帮被害人阳某某通过京东白条套现后,对其谎称需要借用套现的资金临时走账,骗被害人阳某某用微信将套现的资金转账,骗其人民币6580元。
13、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被害人陈某甲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2000元。
14、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郭某某用支付宝扫描“小米”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1728元。
15、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王某乙用支付宝扫描“国美”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999.9元。
16、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辛某某用手机银行转账,骗其人民币9000元。
17、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时某某多次用支付宝扫描“国美”“拼多多平台商户”“大名县****超市”收款码付款,骗其共计人民币10360.96元。
18、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唐某某用支付宝扫描“国美”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999元。
19、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当律师费的名义,骗被害人朱某某用微信转款,人民币600元。
20、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被害人安某某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2900元。
2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牟某丁用支付宝扫描户名“某某”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6000元。
22、2019年7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牟某戊用支付宝扫描“拼多多平台商户”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1999元。
23、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被害人费某某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600元;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京东白条套现的名义,骗被害人费某某在京东商城扫码向“向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付款,骗其人民币997.88元。被告人何某某共骗其1597.88元。
24、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庄某乙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500元。
25、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帮助撤销“360借款”贷款的名义,骗被害人纪某某用微信转账,骗其人民币4000元;2019年8月6日至7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纪某某用支付宝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何某某共骗其人民币6900元。
26、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王某丙多次用支付宝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诈骗其人民币6000元。
27、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董某某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300元。
28、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于某某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600元。
29、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王某丁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500元。
30、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贺某某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500元。
31、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刷单做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陈某乙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500元。
3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顶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秦某某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600元。
33、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扫二维码顶任务的名义,骗被害人吴某某用微信扫描户名“个体户何某某0903”的收款码付款,骗其人民币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丁、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银行交易流水电子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李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宗、光盘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物证OPPOA79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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