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手机注册多个微信,在交友软件“积目”中假扮年轻漂亮女性,与被害人在微信上进行交往,以恋爱、归还信用卡贷款、吃饭等为名,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4100元,从被害人洪某某处骗得5400元,从被害人梅某某处骗得874.8元,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140.16元,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100元,从被害人侯某某处骗得66元,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28.88元,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84.5元,从被害人章某某处骗得172元,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得30元,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28元,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30元,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30元,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276.88元,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得30元,共骗得人民币11 701.22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已退赔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276.18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随案移交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洪某某、梅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CD光盘1张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原址候审(联系电话150********);
2.预审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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