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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4********,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大专文化,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村**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汽车城**店。2010年2月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能帮助他人办理汽车贷款为由,多次收取他人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6400元,实际上并未办理,被他人发现后拒不返还“服务费”,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田某某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2.2020年6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3800元。

3.2020年7月1日,被害人朱某某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后在朱某某的要求下,何某某退还1000元,后拒不返还剩余款项。

4.2020年7月3日,被害人董某某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5.2020年8月4日,被害人曹某某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6.2020年8月9日,被害人冯某某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7.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王某乙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8.2020年9月3日,被害人叶某某找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天虹购物中心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董某某、王某甲等八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王某甲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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