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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1********,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派出所,住吉林省洮南市******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44********,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派出所,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乡**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乙伙同何某甲、郭某某(未到案),将王某某位于吉林省洮南市**乡苇场内600公顷土地,虚构为其三人所有,承包给被害人史某某,约定承包费为180万元。2018年3月26日、4月26日、5月7日,史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交给何某乙等人承包费合计人民币130万元。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骗取他人财物130万元,未遂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宏颖

2019年12月5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1.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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