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昆明明市盘龙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盘龙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昆明市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谎称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要卖给被害人杨某某收取其5500元微信转账后,拒不交货并拉黑了被害人。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陌陌APP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其解决贷款等问题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72000元。
2019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在昆明市盘龙区**道口**旅馆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VIVO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清点记录及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_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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