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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替被害人王某某代购哈利•温斯顿牌钻石戒指和香奈儿牌女士皮包的名义,分别收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88000元和25000元。后经鉴定,上述物品均非正品。骗取钱款被何某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在父亲陪同下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接受调查。现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蓉蓉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预审卷宗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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