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微信上见招募人发布的可以自己名义办理公司资质和对公账户并以每套800元价格收购的信息后,随即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购买方可能用于诈骗作案的情况下,便联系跟随招募人在河北省保定市、辛集市等地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菏泽**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资质和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招募人,共获利5600元。
2019年7月1日,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罗某某被邀加入他人冒充其公司领导所在的QQ群,该假冒领导在QQ群欺骗其需支付合同预付款为由,要求罗某某转账47.8万元至“池州**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被害人罗某某受骗后在宜宾市翠屏区**路**号通过网上银行转款47.8万元至“池州**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后罗某某被清除出群。而后,该47.8万元又被转入中国农业银行张某某(62305223600********)账户,后该47.8万元被拆分后转入以何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菏泽分行“菏泽**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共计30.94万元、转入“邯郸市**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和田某某等账户共计16.84万元。
公安机关民警于2020年1月10日在保定市莲池区小营村永泰旅馆201房间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信用卡,致使被害人财物被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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