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闻某一、闻某二、闻某三,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1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路**巷**号,捕前暂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楼**宿舍。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玩网络游戏时认识,何某某利用“李梓忠”的虚假身份,让李某某相信自己系男性,并虚构自己有优越家庭背景等身份信息,利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交往。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对自己关心的心理,多次以出差需要路费、住院治病、车祸赔款、签合同需要走关系请客送礼等虚构的理由,通过向被害人借钱或诱使被害人主动借钱给自己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92766元,后将骗得的钱款用于挥霍消费。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何某某追回20730元,何某某实际诈骗所得172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双
2020年1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7册,电子卷光盘1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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