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村牌坊附近某居民楼**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至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分别饰演介绍人、放贷人的角色,虚构准备放贷的事实,以交纳贷款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巢某甲人民币1200元。后被害人巢某甲介绍被害人巢某乙给被告人何某某认识,被告人何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巢某乙人民币1200元。因两名被害人贷款数额增加,被告人何某某继续以交纳贷款手续费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巢某乙、巢某甲分别为人民币2500元,以提前收取放款前的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巢某甲人民币2000元,合计骗得人民币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白色iPhone6S手机一部、金色乐视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3.证人巢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巢某乙、巢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证据、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微信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形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扣押白色iPhone6S手机一部、金色乐视手机一部,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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