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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端芬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迟侦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谎称可以介绍被害人黄某某成功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新桥直街6号宅基地,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信任。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以协调该地块权属纠纷、赔偿安置原住户、进行地块基建及疏通关系违建加层等各种事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向嫌疑人以银行、微信转账及给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5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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