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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花园乡******(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做销售工作期间,通过公司分配的客户微信号联系被害人杨某某,编造财务被冻结、需支出出差费、其弟弟住院需支付医药费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共67400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材料;6. 被害人提供的被骗财物的聊天记录等书证; 6.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 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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