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报送。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至2018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因沉迷赌博,以自己持有**技术有限公司内部股权及收益分红为抵押,或许以较高利息,谎称本人在东莞市凤岗镇投资小产权房、购买**技术有限公司内部股票、其父亲在广州市包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某某、睢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马某某等28名受害人7711840元。所有诈骗钱款均用于网上赌博或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立案材料、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借款协议、借条、欠款明细、员工档案信息、何某某在**公司的虚拟受限股信息表、微信截图、银行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祝某某、蓝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睢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马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刑事侦查卷1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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