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1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王某峰提前选定比市面价钱便宜的增城区碧桂园中心楼房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5800元,后退回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11月6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刘某有保留其因醉驾被注销的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6878元,后退回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宋某胜提前选定比市面价钱便宜的增城区碧桂园中心楼房为由,骗取其人民币45800元。
4、2019年6月21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刘某亮处理违章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2440元,后退回人民币9000元。
5、2019年7月12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郑某锋同村兄弟办理减刑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7200元。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吴某、曾某、曾某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峰、刘某有、宋某胜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民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1台,先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4.视频光盘二十二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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