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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以购房为由去至被害人黎某某、李某某位于本市龙圩区**镇**街**号的家中,以商谈买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何某某以亲人住院急需用钱周转为由,骗取两被害人的现金人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 翔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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