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怀宁县**镇**居委会**组**4号。曾因犯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5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和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380000元,后经吴某某多次催要仅归还人民币30000元,至今仍有350000元尚未归还。期间,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五次虚构事实向吴某某借款,将其中4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某借款20000元,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何某某微信,何某某通过微信将其中10000元提现至自己名下尾号0811的农业银行账户,充值至网址为“www.**37x.com”澳门威尼斯人网站账户进行网络赌博。
2.201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某借款10000元,吴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至何某某支付宝,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将这10000元提现至自己名下尾号0811的农业银行账户,扣除手续费9.99元,何某某将9990元充值至网址“www.**37x.com”澳门威尼斯人网站账户进行网络赌博。
3.201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某借款10000元,吴某某通过ATM机从自己名下尾号2478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至何某某名下尾号431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因延迟转账,于2019年1月12日晚上到账。到账后,何某某将这10000元充值至自己微信,提现至自己名下尾号0811的农业银行账户,何某某将其中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吴某某名下尾号2478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将剩余5000元充值至网址为“www.**37x.com”澳门威尼斯人网站账户进行网络赌博。
4.2019年2月3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某借款10000元,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何某某微信,何某某通过微信将这10000元提现至自己名下尾号0811的农业银行账户,充值至网址为“www.**37x.com”澳门威尼斯人网站账户进行网络赌博。
5.2019年2月3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某借款10000元,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何某某微信,何某某通过微信将这10000元提现至自己名下尾号0811的农业银行账户,充值至网址为“www.**37x.com”澳门威尼斯人网站账户进行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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