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谎称其妻子所在的其他工厂需要配送肉品为由,取得了被害人范某某的信任。随后,多次从被害人范某某处骗取其配送的肉品共计价值8603元。并将骗取的肉品通过摆摊方式低价贩卖,变卖后获利6800余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自己承包食堂,以介绍食堂打杂工作需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赖某某的信任,后以先缴纳押金的方式分别向刘某某、赖某某诈骗5000元。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诈骗所得1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挥霍一空。
3.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四川**有限公司食堂负责人身份,取得被害人何某的信任,以收取被害人何某押金的方式诈骗3000元,后在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粮油杂货铺内骗取了价值23223.5元的粮油和干杂。被告人何某某将多次骗取的粮油和干杂食品低价贩卖,获利2万余元,后挥霍一空。
2020年7月9日,公安民警在新都区将被告人何某某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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