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县**街道**村**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小区担任保安部负责人期间,虚构自己**银行存折无法在本地取款的事实,以归还房贷、交房租、家中有急事、母亲生病等名义,从同事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程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田某某、于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等10人处合计骗得人民币32 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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