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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微信虚构其有口罩、测温枪等防疫货物出售向被害人索要货款或定金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所得用于归还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同年2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8000元。后何某某退赔了孙某某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同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360元。后何某某后退还了周某某3360元。

3.同年3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8800元。后退赔了黄某某8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4.同年4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800元。后何某某退赔了杨某某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5.同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詹某某1320元。后何某某退赔了詹某某132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6.同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查某某1400元。后何某某退赔了查某某14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查某某、詹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虚构事故、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王振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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