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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因被告人何某某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村干部对其说有危房改造指标,并告知申请危改政策。何某某听后表示同意报名。随后,何某某在其已多年无人居住的旧危房拍照洗出交村干部,并以其丈夫蒋某某名义申请危改资金,后于同年8月开始建房。2017年12月,政府补贴给何某某危改资金4万元。

2018年3月22日经永州市审计局审计发现,何某某隐瞒在本村原有一栋(现在居住的)两层半安全住房的事实,申报批准为2017年危房改造新建户,骗领危房改造补助40000元,并在其领取危房补助后,将新建住房修建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自动投案,次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危房、在住旧安全房及新建房的照片;2.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危改资金申报档案资料、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审计决定书、退款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危改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全部退出违法所得,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皇增

检察官助理:刘亚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9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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