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号,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村暂住地等地方,在手机软件“陌陌”上假扮女性,诱使暂住在常州市武进区**街道的任某某加其为微信好友,后以双方谈恋爱为由,并虚构需要路费、需要交房租等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 16983.89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还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陌陌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述;
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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