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5********,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微信群中谎称其表姐以其名义贷款400万元导致他人找其追债的事实,并表示其有轻生念头,博取了同在该微信群的被害人吴某某同情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2800元,后又将其名下已交易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交予被害人作担保,并谎称其在武汉有三套住房、月入百万的事实,让被害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在被害人吴某某催要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某又在网上购买假银行交易流水,伪造已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谎称其借款已还至被害人吴某某的银行卡账户。赃款已被其用于还款、消费等挥霍。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公馆**栋**单元**室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赔偿给被害人吴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房屋交易契税信息单,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抵押信息单、谅解书等书证;2.物证不动产权证书;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给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