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益阳**驾校教练方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相识后,向何某某打听是否有熟人可以帮忙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三,何某某见状便向方某某谎称自己有熟人,同时要收取1000元左右的好处费。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方某某先后介绍自己的学员肖某某、田某某、卜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给何某某并收取每人2000元。被害人肖某某、田某某、卜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通过科目三考试后,与方某某均误以为何某某在考试中起了作用。方某某遂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何某某1000元、900元、900元、900元、1000元、1000元,合计5700元,并将剩余的6300元归自己所有。被害人郭某某在科目三考试过程中发现自己被骗并报案,后方某某退还郭某某2000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与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田某某、卜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田某某、卜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殷许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387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单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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