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于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受案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某通过“陌陌”APP软件搜索陌生人,添加了被害人倪某某的微信。被告人何某某先自称是郴州市**县刑警大队的队长,并将原来自己做保安时的工作服视频发给被害人倪某某看,骗得其对自己的好感和信任。接着被告人何某某又说自己是**舰队的司令,在网上购买了印有国旗的军绿色衣服伪装自己,并先后以自己父亲服刑需要钱去打理、母亲去世需要料理后事、孩子住院需要手续费等理由找被害人倪某某借钱,每次借钱的金额在几十至几千不等。最后被告人何某某又以自己在广东韶关执行公务受了枪伤动手术需要营养费、生活费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倪某某借钱。为了骗取被害人倪某某的信任,先后冒充医院的医生、护士、医院警察身份,并自拍一些带血的照片和晕倒在地的图片及装哭的视频发给倪某某,以得到其同情,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被害人倪某某被被告人何某某精心编织的谎言所蒙蔽,并对何某某所介绍的刑警队长及部队首长身份深信不疑。被害人倪某某在与被告人何某某微信交流中,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及受伤遭遇的同情,使用微信转账给何某某多达40余次,金额从几十至几万不等。经提取被害人倪某某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支付记录,查实何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诈骗倪某某的总金额累计为60594.87元,其将骗到手的6万余元开销贻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系累犯;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检察官助理:黄星星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