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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7日至8月6日,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2019年9月7日至9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根据相关法规,从事特殊工种油漆工作累计满8年的,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否则女性职工年满50岁办理退休。被告人何某某从事油漆工作累计4年,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2008年5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以非法占有养老保险金为目的向原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局(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特殊工种退休,以虚假填写从事油漆工作9年的退休申请表、伙同他人伪造相关档案材料的方式,骗得退休批准。于2008年6月至2013年5月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68107.68元。2018年4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对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立案侦查。2018年8月31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何某某已退还上述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申请表、档案材料、报案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文书等鉴定意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个人简历材料的方式,骗取养老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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