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彭泽县**农场**小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谎称自己叫刘某甲,是一名年轻女性,通过微信同被害人王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投资电影、还信用卡、交房租为由,多次通过明借实骗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向何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3202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的亲属刘某某代何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320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资料、残疾人证、谅解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数据;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国华
检察官助理:陈青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手机1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