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四川省芦山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湾**号**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贵公司)于2016年9月注册成立,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18楼,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黄某某等人明知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川渝分公司)凭借信息和仓位优势成为庄家,操控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湖南有色平台)上交易木珠等产品的价格,采取连续拉升产品价格诱导客户高价购买后再大量出货致该产品价格连续跌停,赚取客户亏损的资金,仍使和亦贵公司成为永瑞川渝分公司的代理商,招募业务员采取虚构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不特定的公众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湖南有色平台交易,以宣传有内幕信息和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吸引客户入金购买其推荐的交易产品。吸引客户到平台交易后,和亦贵公司员工按照黄万云等人的指使,向客户推荐通过操控后价格会上涨的产品(俗称“送金行情产品”)让客户小额获利,取得客户信任,再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故意向客户推荐买入后价格会被操控至连续跌停的产品,诱使客户高位接盘,在客户买入的产品价格被操控至连续跌停后,诱骗客户继续持有,直至产品价格跌至低位而大幅亏损,从而骗取客户财物。客户亏损的资金被永瑞川渝分公司等获取后,按照一定比例与和亦贵公司进行分配,和亦贵公司业务人员则按照所发展的客户亏损资金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和亦贵公司任业务员,其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易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喻某某等4人投资亏损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05419.08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溪沟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到案经过、客户交易明细表、业务员提成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二年三个月以上至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龙光荣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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