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何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暂住库车市**小区*单元*号楼*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库车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库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将个人财产挥霍一空,且身负大量外债,便支身前往新疆库车市务工。务工期间,何某经济收入较低,不足以支撑其日常生活开支及网络赌资,便产生以“借款名义”实施诈骗的念头。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何某以“借款名义”先后对被害人苗**、沈**、文**、亚**等4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钱款25500元(大写:贰万伍仟伍佰元)。
1.何某在库车市居住期间,经常前往“**”理发店理发,与店主被害人苗**相识。2020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仍无法打消其赌博念头,便产生实施诈骗的念头。当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前往“**”店内,先询问被害人是否有信用卡套现的设备,在得知没有之后,何某便以急需归还支付宝花呗为由,向被害人苗**借款4500元,并承诺1个小时之内将借款全部归还。在获得被害人苗宝亮通过微信转账的4500元后。大约1小时后,何某主动通过支付宝扫描苗宝亮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向苗宝亮归还了5100元借款,(其向苗宝亮多支付了600元好处费)。2020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再次来到“**”寻找苗**借款13500元,并承诺一个小时之内会将借款全部归还,归还之后才会离开该店。因何某承诺归还欠款之前不会离开,加之苗**之前给何某借款获利,苗宝亮便通过支付宝扫描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向何某支付宝转账13500元。因店内客人较多,苗**无暇顾及,何某以去附近银行取钱为由趁机逃离现场,并拒接被害人苗**的电话。犯罪嫌疑人何某将诈骗所得13500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至今分文未还。
2.2020年7月20日20时许, 犯罪嫌疑人何某前往沈**经营的**商行内,称自己是隔壁**大盘鸡店内员工,现急需归还支付宝花呗欠款,向沈**借款8000元,并承诺在归还之前不会离开店铺,还会支付相应利息作为回报。因何某经常在沈**经营的店内购物,沈**虽不知其真实姓名,但对何某有些印象。沈**便通过支付宝扫描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先后两次向何某支付宝内转账共计8000元(大写:捌仟元)。何某将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无力偿还欠款,便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后又将沈**的微信删除,拒接沈**的电话。沈晓淼报警后,在警察的督促下,何某归还沈**4000元,至今仍有4000元欠款未归还。
3.2020年8月14日,因疫情原因,何某住在**小区的宿舍,其下楼买烟时,碰到经常打招呼的在**小区协助疫情防控工作的**街道社区干部,何某便以还花呗欠款为由,并承诺第二天还钱时多给一条烟,骗取亚**1000元,亚**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何某1000元(大写:壹仟元),何某收到1000元(大写:壹仟元)后将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至今分文未还。
4.2020年8月14日,疫情期间,文**在**小区做志愿者时碰到维吾尔族值班干部亚**和何某二人,亚**介绍文**和何某认识,何某便以还支付宝内的欠款为由,并承诺第二天还款时多给300元的利息向文**借钱。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何某借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何某收款后,既没有履行承诺偿还欠款,还编造出多种借口搪塞两人,故意拖延还款时间。在文**的多次催促下,何某拒接文**的电话,还将文**的微信拉黑删除,文**前往何某的住处寻找,也未发现何某的踪迹,至今分文未还。
经对何某依法传唤讯问,其对编造理由骗取苗**、沈**、文**、亚**等人的借款共计25500元(大写:贰万伍仟伍佰元),从事网上赌博挥霍一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手机提取笔录等;2.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被害人苗**、沈**、文**、亚**等4人证言;4.辨认、指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现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场所库车市**小区*单元*号楼*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
4.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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