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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太仓市**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韩祥国、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虚构其有额温枪现货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37500元,被害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怀柔区潘家园小区11号楼2单元302号的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该笔钱款转账给被告人何某某,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查获。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在江苏省太仓市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5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流水记录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条、谅解书等;4.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殿云

检察官助理:武利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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