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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和平县**镇**镇村**街**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朱某某因违法超速驾驶车辆被交警查处需要扣分、罚款,后经亲戚介绍认识曾某甲和平县**部门做协警的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承诺只要给其人民币4800元就可以帮朱某某消除违章扣分。2019年6月24日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800元给何某某,后何某某既不帮其消除违章扣分,也不退还4800元,款项全部被何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陈某甲谎称其还在交警大队上班,以需要人民币2000元打点关系弄得一批被交警大队扣押的待处理的摩托车为由,答应陈某甲事成某某将2000元返还并送一辆摩托车给其作为报酬。陈某甲于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何某某,后何某某既没帮其设法弄得摩托车也没将钱返还,款项全部被何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3被害人陈某乙违法超速驾驶车辆被交警查处需要扣分、罚款,后经陈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以帮助陈某乙消除违章扣分和打点关系设法弄得一部二手货车为由,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先后骗得陈某乙共计人民币5550元。最终,何某某既没有帮助陈某乙消除违章扣分及说明购买二手货车进展的实情,也不退还5550元,款项全部被何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42017年8月,被害人黄某甲经吴某某的介绍认识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以在和平县财政局有“熟人”可以帮黄某甲弄到财政局文员工作为由取得黄某甲的信任,后以找工作需要用钱打点关系为由收取黄某甲人民币共计1万多元。后何某某未实际帮黄某甲霞找到工作,且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解聘通知书、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

2证人谢某某、朱某某、邹某某、徐某某、黄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维科

检察官助理:曾颖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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