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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号地块工地。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由于缺钱,便产生在网上进行诈骗的想法。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赵某某添加何某某的微信,商谈购买车壳等配件,何某某欺骗赵某某需要的配件都有,需要预付5000元(人民币,下同)定金,何某某随即向何某某转账。2019年12月15日,何某某谎称把车壳等配件要转寄到南部县,要求付尾款,赵某某便给何某某转款3400元。之后,何某某便将手机设置为飞行模式,不再与赵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将所骗取的赵某某的8400元全部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亚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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