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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组**号。因诈骗,于2019年4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其搭乘的出租车上将被害人蒋某某遗失的一部华为P10plus手机拿走并带回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当晚23时许,何某某冒用蒋某某的身份,以侄女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蒋某某的微信好友借钱。2020年1月7日凌晨0时许至清晨8时许,蒋某某的朋友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分别转账3000元、1000元、7000元。何某某将所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提现使用。经鉴定,蒋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蒋某某。何某某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冒用被害人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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