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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天星乡**村民委**村小组。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陆*柏(已判决生效)和被告人何*建经事先商量,于2017年1月2日结伙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物色作案目标,同日8时许陆*柏在候车室成功与被害人韦*梅搭讪并取得韦*梅信任,而何*建则故意坐到两人后面并留下钱包后离开,陆*柏则借口捡到何*建钱包一起分赃后带韦*梅离开车站,而何*建按事先商量跟随其后。当陆*柏带韦*梅走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寿乡大道巴马县政务中心对面人行道上时,何*建便追上二人,以怀疑陆*柏、韦*梅捡到其钱包为由,要求查看两人的银行卡是否有同伙转帐,陆*柏故意拿出其银行卡给何*建联系、核对,以此打消韦*梅的顾虑,后何*建假装与银行客服联系让韦*梅拿出两张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后陆*柏趁韦*梅不注意之机将韦*梅的两张银行卡和1部VIVO牌手机偷偷藏起来并设法支开韦*梅。两被告人得手后乘坐三轮车窜到巴马县农业银行新建路网点自动取款机将韦*梅两张银行卡里8500元取走分赃。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世令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建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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