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初鸡,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65********,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07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徐某甲(已判决)、徐某乙(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及李某乙(在逃)共5人以向被害人罗某某销售蚕茧为借口,诱其到封开县长岗镇标记大排档吃饭,在吃饭期间以赌钱为由,向罗某某借钱,借到钱后以饭店赌钱不安全,提出转移地方继续赌博,后在长岗镇都苗村委会附近一处空地上赌博时趁罗某某不备,5人趁机坐车走掉,骗走被害人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5、辨认笔录若干份;6、鉴定意见2份;7、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娟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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