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路**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栋**。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虚构有口罩售卖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信任,被害人潘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下单购买N90口罩2755个,并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人民币13775元作为货款。被告人何某某收取货款后,将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中花去,并以口罩在送货途中被扣押等理由应付被害人,后采用拒接电话、拒复微信的方式逃避与被害人潘某某联系。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冠状病毒教育宣传”微信群内发布有口罩售卖的消息,并以此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680元。收款后,被告人何某某快递了装有泡沫胶的邮件充当口罩给被害人黄某某,并采用拒接电话、拒复微信的方式逃避与被害人黄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凤仪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一册。

3.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向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