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假借与被害人杨某某谈恋爱的方式骗取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日常开销等。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数额巨大、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碟五张随案移送;
3.赃证物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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