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巷**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对孙某某谎称其能找到孙的债务人陆某某,并帮助其从陆某某处讨要债务,孙某某信以为真。随后,被告人何某某以预支讨债报酬、垫付承兑汇票贴现款等为名,多次向孙某某索要钱款,共计骗得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退回孙某某,取得了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讯问、提取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巷**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