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严某某亲友办理河北省勘察设计院、市环保局、地铁、平安银行等工作为由,取得李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人信任,在李某某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家中等地骗取现金、银行转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之后失去联系。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何某某亲友退赔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宝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