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严某某亲友办理河北省勘察设计院、市环保局、地铁、平安银行等工作为由,取得李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人信任,在李某某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家中等地骗取现金、银行转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之后失去联系。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何某某亲友退赔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宝莉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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