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泰兴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镇**村**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被告人何某某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PP约玩、微信等软件分别与黄某某、夏某某相识,后虚构自己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留学、单身未婚、条件优越、开宠物店等事实,以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得黄、夏二人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得黄、夏二人共计人民币57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虚构自己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留学、单身未婚、条件优越、与他人合伙开宠物店等事实,与黄某某以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得黄某某的信任,后编造要独自经营宠物店、需赔偿合伙人损失等理由,以借款名义2次骗得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1000元。
2.2019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虚构自己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留学、单身未婚、条件优越、开宠物店等事实,与夏某某以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得夏某某的信任,后编造需给宠物狗安装芯片、配种等理由,以借款名义多次骗得夏某某共计人民币361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57100元,后公安机关发还给黄某某人民币21000元,发还给夏某某人民币36100元。夏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何某某处依法扣押其诈骗黄某某、夏某某时使用的苹果X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晓曦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苹果X手机1部现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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